permanent exhibition

常設展 -2F 「生活與器具」

農業文化

位於2F 「生活與器具」之區域12

當臺灣原住民未進入交換經濟、大量使用經濟貨幣前,衣食住仍處於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狀態,僅有泰雅族、阿美族的巫師,布農族的特殊工作物製作人等有初步分業,另除排灣族、魯凱族貴族頭目不從事勞動外,餘者均為根本生產方式農耕之勞動者。
1、耕地:離居住地不遠,面積由勞動力供給量所決定,種植場所由栽培作物的種類、與住宅地的距離、土地的肥瘠等決定。土地如為公有土地,以先佔者的意思表示為主。土地所有的觀念,在泰雅族有私有或公有,賽夏族、布農族、鄒族、阿美族、達悟族等族多為公有,另在排灣族及魯凱族則為頭目所有。
2、旱田開墾:開墾原生林而成旱田,先行採伐下木與下草,再及大木的枝幹,如遇不易倒覆的巨木,則用四周剝皮或根下焚火的方式使其枯死。採伐完畢後,待其乾燥,乃集下草、枝條而焚燬之。
3、水田開墾:主要為達悟族,是在接近住地的山腳而達海岸的緩傾斜地。
4、播種法:播種、耕作時間除靠多年經驗外,或依天然現象、月亮盈虧及特定植物的發芽、開花而推知,主要方法有散播、點播及點植。
5、作物種類:約有46種,各族均有栽種者有粟、甘薯、生薑、香蕉、苧麻、葫蘆等。各族特有者,檳榔與胡椒為排灣族、魯凱族、阿美族及達悟族特有,巴豆(果實可用於捕魚)只有鄒族栽種,臺灣赤楊的造林,限於泰雅族、布農族、鄒族及排灣族(目的在於恢復休耕地之地力)。
6、休耕:農作無施肥之概念,當地力消耗不適作物栽培,得放棄或休耕。休耕期限早則兩年,普通為5至10年,也有超過10年的。

此區展品

驚鳥器
1
2
3
牛軛
4
竹藤器
5
小刀
6
鐮刀
7
背蔞
8
9
竹耙
10
扁擔
11
藤籃
12
藤籃
13
掘棒
14
小刀
15
大鐵鍬
16
小鐵鍬
17
鐮刀
18